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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内外资企业登记手续问题
1.公司设立分公司、注销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变更负责人,不再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再提交聘用财务人员的协议书或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代为管理财务的协议。
3.全民所有制企业营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营业单位、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不再提交负责人的任免文件。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己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无须提交《指定(委托)书》。
5.设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不再提交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设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营业单位,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变更住所、经营范围,不再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7.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变更隶属关系不涉及注册资金变化的,不再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8.取消在企业章程上加盖企业登记备案章的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两份章程。
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负责人,不再提交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
1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外地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申请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口头提出申请,即予开具核转函。
1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事项的,其《登记申请书》由首席代表签署,不再要求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