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法律服务
发布者:yangshicheng 发布时间:2012-9-25 14:37:00

杨事成律师简介:山东大学法律硕士毕业,致力于淄博市老年人法律服务,现在担任淄博市老年协会常年法律顾问,翟誉博律师事务所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到目前为止,是淄博市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从事老年人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为人热情负责,业务素质高,是淄博市老年人自己的律师。欢迎广大老年人免费法律咨询,咨询电话:13964348170
我所法律援助中心向老年人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咨询、律师事务所现场咨询)
可以通过电话或是亲自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包括赡养、遗嘱、再婚、家庭纠纷、社会维权等法律咨询服务。
2、 免费个人法律顾问
社会上有许多哄骗老年人的行为,我们可以免费作为您的个人法律顾问,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3、 代书遗嘱、遗嘱见证
4、 协调您与子女之间的赡养问题
5、 为您解决再婚障碍,提供具体解决方案
6、 家庭纠纷调解
7、 代理老年人诉讼
 
第一部分 赡养
1、“出嫁女”对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临淄区的张老汉已经80多岁,膝下有二子一女,均已各自成家多年。2008年初,张老汉因中风住院欠下医疗费63000余元,儿子拿出全部积蓄50000元,欠下10000元。张老汉于是让女儿帮忙偿还,女儿认为自己已出嫁,不愿偿还。最终,老汉只好将女儿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法通则》,子女的含义也包括女儿,男女在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方面是平等的,最终,法院判决女儿承担该10000元医疗费。   
2、父(母)再婚后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
张店区的王某(女)再婚后,其子女认为母亲改嫁他人,不再是自己家人了,就不再给她生活费。2007年王某因心脏病住院,欠下大笔医疗费,王某无奈,最终把自己的子女告上法庭。子女对王某是否还有赡养义务呢?
子女在法律上是必须要赡养父母的. 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再婚,子女都需要对父母双方进行赡养的义务;同样,无论子女判给谁抚养,父母双方都有义务对子女尽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3、老年人再婚后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1999年桓台的李某(女,64岁)与林某(男,60岁)结成夫妻,当时双方的子女都已经成家。2010年林某去世,李某认为他也是林某的子女母亲,要求林某的子女支付赡养费。林某的子女对李某有赡养义务吗?
【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才承担赡养义务,李某与林某结婚时,当时林某的子女已经成年,林某作为继母没有抚养他们,因此林某的子女没有赡养继母义务。林某只能要求自己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那么什么时候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是指继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的继子女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养育等。
4、父母子女之间达成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呢
沂源县张大妈有一儿一女,老伴儿去世得早,儿女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张大妈由儿子来赡养,所有财产由他继承;女儿不继承财产,也不承担赡养义务。张大妈与儿女均同意了这份协议,并在协议上签了字。后来儿子出了交通事故,张大妈又已70多岁,体弱多病,儿子一家对赡养张大妈显得力不从心。
张大妈找到了女儿,要求女儿承担部分生活费,遭到女儿的拒绝。理由是三方已签过了赡养协议,所以她不用负担张大妈的生活所需。多次协商无果,张大妈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部分生活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大妈与儿女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是无效的,其女儿应当承担赡养张大妈的义务。因此判决张大妈的女儿承担张大妈部分生活费和医疗费。
     
由此可知,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的责任与义务,是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者转让,也不可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5、子女被收养后,对亲生父母是否还有赡养的义务?
张店大的高女士出生后,父母因重男轻女的思想将我丢弃在一家医院门口,后来警察将我送到了当地的民政部门。高女士七岁的时候,现在的父母收养了她。2011年,高女士的生父母找到她,要求她尽赡养义务。在遭到高女士拒绝后,他们将高女士告上了法院。他们的理由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法定义务。高女士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而消除,双方之间已不再是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事实上当然还是),因此不承担赡养义务,而高女士对她的养父母成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
第二部分遗嘱与继承
   现在老人立遗嘱还是凤毛麟角,在他们的观念里遗产归属早已名正言顺,儿子养老送终,其财产当然归儿子。很多老年人认为立遗嘱是多此一举。其实,时下一些老人逝世以后,子女之间常常因为遗产问题,发生纠纷,以至上了法庭,伤了和气又花了钱,更重要的是亲情疏远。我认为,不论您现在的家庭多和睦,老人立个遗嘱很有必要。
    没有哪个老人不疼爱自己的儿女的,很多老人这样做并非是对字的儿女不信任,更不是要难为或难堪自己的儿女,相反,他们这样做正是为了呵护和疼爱自己的儿女,使自己的身后儿女们不至于因遗产分配问题而产生纠纷。乍一看,老人遗嘱公证的举动似乎不近人情,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亲情要比"空口无凭"的亲情更加牢固。屏弃陈旧观念,对于有争执的遗产,近早立个遗嘱,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立遗嘱不需要子女的同意
退休教师郭老有一儿一女,他想把房子留给儿子,立个遗嘱,可是女儿女婿怎么也不签字,该遗嘱是否效?
遗嘱是老人生前安排自己的财产归属的,老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置权,不需要征求子女的意见。你可以给继承人,可以给孙子(女),可以给国家,可以给任何一个人,无需征求子女的意见。
2、孙子(女)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徐大妈一儿一女,儿子去世得早,女儿和孙子都想要孙大妈所居住的房子,她一直由孙子照顾生活,于是立遗嘱房子留给孙子。问该遗嘱是否有效?
我国《继承法》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遗嘱里面的财产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第一顺位,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此时需要立个遗赠协议,才能让孙子取得其房产。
3、老人夫妇都在世时订立遗嘱为宜
博山区王老汉夫妇有两儿一女,老人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儿女都各自成家。王老汉夫妇约定房子留给大儿子,但是怕子女之间因为房子吵闹,于是老人一直没有向任何人提及房子的继承人。老伴与1999年去世,2008年王老汉自己的身体经常生病,就立下了百年之后房子由大儿子继承的遗嘱,并交给大儿子。2009年王老汉去世,大儿子拿出遗嘱,说父亲把房子留给了他。三方相争无果,老二和妹妹把大哥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分割房产。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是王老汉结婚后所买,是王老汉夫妇生前的共有财产,大儿子无法证明其母亲的1/2财产由自己继承,林老汉的遗嘱只能处置自己的1/2。最终法院判定,房屋3/4归大儿子,二儿子和女儿各分得1/8
举这个案例,主要说明的问题是法律最终的判定结果是正确的,公正的结果,法官必须这么判,也只能这么判,但是判决是违背王老汉夫妇意志的。王老汉的老伴对大儿子很是疼爱,而且家里的事都是听从王老汉的安排。她要是活着,肯定会把房子留给大儿子。但是没有证据,最终王老汉的老伴的那一半房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分割。
4、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2000年赵某与宋某再婚,婚后购买房屋一套,赵某与前妻有一赵女(15岁),此女和赵宋一起生活,宋某与前夫有宋子(15岁),此子与前夫一起生活。2008年赵宋因交通事故当场去世。问该房屋如何继承(假设没有其他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取决于是否成立抚养关系,即继父母有抚养继子女的.继子女就有继承权,否则没有继承权。该案例中,该房屋是赵宋二人婚后所买,属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赵某的继承人只有赵女,所以赵女首先分得其父的份额,即该房屋的1/2。宋子作为宋某的亲生儿子,当然有权继承其母亲的财产,关键是赵女是否有权继承继母的财产。再婚时,赵某十五岁(未成年),与宋某一起生活,可以判定成立抚养关系,赵女有权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房屋的1/2由赵女和宋子平分,即每人分得1/4,所以该房屋赵女取得3/4,宋子取得1/4
三、老年人再婚
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已被大多数人接受。但婚前财产继承问题成为老人再婚的障碍,儿女们担心财产旁落他人。要想从根本上解除再婚双方的后顾之忧,可以通过办理婚者前律师见证,再婚老人在婚前先签订一个协议,或分别立下遗嘱,将老人的财产、与子女的关系、双方的养老、生病如何护理等问题一一写明,叫“协议再婚”。一般来说,再婚“协议”很简单,中心内容其实就是一句话:一方儿女不承担赡养另一方老人的义务,当然也不能继承另一方老人的遗产。换句话说,双方儿女,都不会因老人的再婚失去什么,反而会减轻子女的负担。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利于保护再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利于双方老人安度幸福的晚年。
四、老年人常用法律汇编及解析(举例形式说明)
婚姻法部分
1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析】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夫妻要均分);婚前财产一般是个人财产。因工伤、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金、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不是夫妻财产。爷爷把自己的房子遗赠给孙子,遗赠协议上只是说明给孙子,没有孙媳妇的名字,此时属于第18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如果遗赠上说给孙子夫妇,此时就是孙子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财产。轮椅、拐杖等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19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解析】1、第19条是优先条款,只要夫妻双方对财产作出了约定,比如书面协议、婚前契约合同等,第1718条就不再适用。比如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后购买的房子属于属于女方,离婚时该房子属于女方,不再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什么财产都可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2、夫妻债务约定,对外不具有效力。夫妻双方约定: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所负的债务个人清偿。丈夫借了外债10W,此时妻不能以双方的约定为由,不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当然替丈夫还了之后,可以向丈夫追偿。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解析】详见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己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解析】此法条争议很大,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都会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但是“父辈无力赡养”,这个概念很难界定,所以这条有让孙子女、外孙子女逃脱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义务的漏洞。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解析】父母再婚,子女不得干涉,赡养义务并不因为父母的再婚而解除,这里的子女不包括继子女。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于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解析】暴力、虐待、遗弃老人,这是极其恶劣的行为,所以法律规定严格的惩罚措施。
继承法部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解析】继承法最重要的法条:法定继承顺位。1、第一顺位只要有继承人,第二顺序就没有继承资格。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存在扶养关系才能互相继承。收养的兄弟姐妹视为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解析】例如老人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大儿子可以多分,至于多分多少,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裁判。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Copyright © 2006-2011 58bendi.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ublished at 2025-5-24 19:10:01, Powered By WRMPS v7.5.0(MSSQL)